1.可提出申请的单位
中国国内的地方公共团体、已在中国登记的NGO、医疗机构、教育机构
※如果申请单位为地方公共团体、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时,为了确保项目能够在省•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管理、监督下实施,请申请单位尽可能得到这些机关的推荐。
2.援助资金限额
按照原则,利民工程援助金额为1000万日元(折算成人民币的援助限额按照外汇牌价变动)以下。
※包含会计审计费
3.项目对象领域
中、小学基础教育、医疗保健、饮水排水卫生设施、贫困对策、福利事业、职业训练•技术指导等
要点!
①大学等高等教育•研究机关、文化事业、交流事业、体育相关事业等不作为援助对象。
②若申请的项目在促进日中友好关系上特别加以强调、体现的话(如小学建设项目将学校取名为“日中友好小学”等),可积极考虑提供援助。
③即便属于可援助领域,但因对援助电脑、电视、车辆(救护车等特殊车辆除外)的审查非常严格,如实属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场合,经常由受赠单位自身担负购买。
4.援助费用对象
只对特定的项目提供直接、必要的经费援助。
※不能列入援助范围的费用
•受援单位自身日常的运营管理费(办公经费、人员工资)
•援助物资的维持管理费
•盈利创收活动的启动资金
•直接给予特定个人的资金、财产如奖学金、住房、衣服、文具、食物等
•购买土地(征地)
•基层社会受益效果不显著的研究经费
•成为政府/自治体收入的税金(增值税、关税)、费用(运营许可费、车辆登记费)等
•饮水、排水项目、电力工程项目中直接安装入户的水管、电线
5.申请方法
本馆受理在本馆管辖区(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内实施的项目申请。 请用中文完整地填写申请书的必要事项,附加报价单等必要资料。
平成29年4月18日 掲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