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2月12日)

1  前几日通知 “在一段时间内,把申请入境日本的申请日起追溯到14天内有中国湖北省的停留经历的外国人以及持有该省发行的
   该国护照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视为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
5条第1款第14号》条例中所指的外国人”,现根据
  
212日政府的新决定,与湖北省相同,追加浙江省为日本入境拒绝的对象地域。

 

另外,以进入日本港口为目的的航行中的客船,若该客船被怀疑可能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情况发生,则乘坐该客船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也被作为拒绝入境日本的对象。

 

以上措施,从日本时间213日上午0点开始执行。

 

 以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以及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停留史的外国人,
 即使持有有效签证,也不许入境。

 

 

2 根据以上的决定,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问卷调查,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的申请人,签证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