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名思义,即中国公民以旅游为目的,以团队(组团)的形式访问日本。本制度从2000年9月开始实施。实施初期,参加对象仅限于现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等5省3市范围内,并持有上述省市户籍的中国公民。2005年7月25日起,根据中日两国政府的有关协议,参加对象扩大为全体中国公民。此外,本制度所指的旅游团大致由5名以上40名以下团员组成,赴日行程安排在10天左右。

在本制度下,希望参加赴日旅行团的中国公民,须通过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且持有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发给的受理许可证的中国各旅行社进行申请。此前,本馆只受理广东省籍及在广东省居住并持有广东省暂住证的申请者。自2010年8月1日起,同属本馆辖区的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地居民的赴日旅游签证归由本馆受理。有关签证的手续,由各指定旅行社代为向管辖的驻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提出申请。故签证的办理及领取无需参加者直接参与。有关详情请向各旅行社查询。该批指定可以办理四省居民团体赴日旅游的有以下旅行社(排名不分先后)。
旅行社一览表请详见附件PDF资料。